(2016)皖0403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与王后田、柳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王后田,柳凤,淮南市龙腾航运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民初112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1号舜耕社区明远综合楼B楼103号。负责人:杨志强,系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松,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常宇,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后田,男,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柳凤,女,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经常居住地。被告:淮南市龙腾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田家庵区国庆��道金色家园7栋503室。法定代表人:任金云,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大别山东路滨河御景一期三号楼1603室。法定代表人:朱树奎,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诉被告王后田、柳凤、淮南市龙腾航运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中海船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57元,依法减半收取322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行负担。审判员 赵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森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