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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府执字第001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5)府执字第00114-6号申请执行人王*,男。被执行人苏**,男。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14)府民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诉讼期间,于**14年4月23日作出(**14)府民初字第00510-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苏**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东1**4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5****),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苏**名下位于府谷县府谷镇人民西路红城大厦东1**4房屋一套(产权证号15****),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将被查封财产擅自变卖和抵偿债务,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本次查封到期如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