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赵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赵某甲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7民初695号原告叶某某,女,1987年10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前军,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男,1977年8月20日生,汉族。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赵某甲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青青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并于同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前军、被告赵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赵某甲于2003年在巫山县城相识,2004年元月同居,2004年1月1日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10月28日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2006年12月10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丙,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我与被告同居期间双方无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我与被告生活期间,被告不务正业、喜欢赌博,2012年还对我实施暴力致使我出走,至今我与被告分居2年之久。因我与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而无法共同生活,现起诉要求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赵某丙由我抚养,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被告赵某甲辩称,原告陈述的上述相识、同居生活、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生育子女、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的情况属实。但我和原告是办理了结婚登记(具体在巫山县某某乡政府办理的、现结婚证已丢失),两个子女也不能分开,如原告抚养子女的话,我愿意每人按500元/月支付抚养费;如我抚养子女的话,原告也应按每人按500元/月支付抚养费。共同债务有欠赵某丁7000元(我用于传销)、欠赵某戊5000元(我用于传销)、欠石某某10000元(我用于传销)、欠邓某某1000元(我用于打牌),共计23000元是共同债务。另外,我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某与被告赵某甲于2003年相识,2004年1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4年双方生育一子取名赵某乙,2006年12月10日生育一女取名赵某丙(现在赵某乙、赵某丙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原告诉称与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但被告称双方办理过结婚证(只是结婚证已丢失)。另查明,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复函两份分别记载:1、“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2007年10月16日至2016年3月1日现有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未发现当事人叶某某(女,身份证号:50023719871016xxxx)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2、“经查阅我婚姻登记机关从2004年5月10日至2016年3月1日现有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未发现当事人赵某甲(男,身份证号:51122619770820xxxx)在本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的结婚或离婚登记记录。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巫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两份分别记载:1、“经查询从2007年10月16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叶某某(女,身份证号:50023719871016xxxx)在本单位辖区内的结婚和离婚登记记录。情况属实,特此证明。”2、“经查询从1999年8月20日至今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赵某甲(男,身份证号:51122619770820xxxx)在本单位辖区内的结婚和离婚登记记录。情况属实,特此证明。”现原告起诉要求儿子赵某乙由被告抚养、女儿赵某丙由原告抚养、互不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子女赵某乙、赵某丙的户口证明复印件,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复函两份,巫山县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两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与被告未办理过结婚登记,首先,原告提供的重庆市巫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复函及某某乡人民政府证明均不能证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第二,被告也辩称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叶某某要求赵某乙由被告赵某甲抚养、赵某丙由原告叶某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青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