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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24号原告姚某某,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罗某某,女,1951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