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9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124号原告姚某某,男,1949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罗某某,女,1951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原告姚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姚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敦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