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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宋萍与段龙龙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萍,段龙龙,张守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1民初483号原告:宋萍。被告:段龙龙。被告:张守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萍与被告段龙龙、张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萍于2016年4月1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萍的申请并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萍负担。审判员  丁艾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