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X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528号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黄山路10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402634—0。法定代表人:郑泽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成宝,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焕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佳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宗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