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诉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118号原告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某省榆林市某某县某某镇杨寨子路。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诉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