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民初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诉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郑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某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2118号原告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某省榆林市某某县某某镇杨寨子路。法定代表人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郑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诉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省国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煊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