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5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孟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265号原告:孟某,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余浩伟,霍山县下符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