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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6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6民初247号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代表人刘佑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海平,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大海,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法定代表人孙振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玲,山东衡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丛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硕邑化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35元,减半收取316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6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明琪人民陪审员  高玉山人民陪审员  徐虎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