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1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章华丽与灌南康民医院、张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华丽,灌南康民医院,张洪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1849号原告章华丽,居民。委托代理人卢伯明、卢星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新东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洪贵,院长。被告张洪贵,居民。原告章华与被告灌南康民医院(以下简称康民医院)、张洪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华丽的委托代理人卢伯明,被告康民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张洪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华丽诉称,两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随要随还,月利息2%按月支付。借款发生后从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被告每月支付原告利息10000元。从2015年7月起,被告不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偿还本金,被告也不还。故原告具状要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两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同意还款。经审理查明,被告因医院经营周转需要,通过沈苏琴介绍向原告借款。2014年7月7日,原告通过沈苏琴账户转账给被告张洪贵5000**元,由两被告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每月付息10000元,按月付息。借款后,被告按月利率2%给付原告利息至2015年6月份。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转账凭证、收据、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收据给原告收执。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金,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双方约定利息2%,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给付利息至2015年6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给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洪贵、灌南康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章华丽5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张洪贵、灌南康民医院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屠维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丁英姿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