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民终9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汇铭、卢英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汇铭,卢英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9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汇铭,男,1979年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住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英子,女,1975年5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会昌县人,住会昌县。上诉人王汇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会昌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一初字第1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汇铭以与被上诉人卢英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汇铭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汇铭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王汇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易志胜代理审判员 朱志梅代理审判员 肖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