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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3民初1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代某某与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某某,张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1718号原告代某某,女,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于国军,系开鲁县义和塔拉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张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某某于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田静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