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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终16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袁恒皋、范仁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袁恒皋,范仁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终1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翠荣,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恒皋,男1956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审被告范仁志,男,1964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上诉人盐城威达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5)都龙民初字第00227号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上诉费后,上诉人未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如旭审 判 员  马寅珠代理审判员  刘定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