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王明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明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02民初364号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福德,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鹏,系吉林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茂,司机。本院在审理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明茂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就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费问题案外协商解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城隆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诉讼保全费158.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姚红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