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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执字第43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俐与林裕华、郭良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俐,林裕华,郭良英,林鹏飞,林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4394-2号申请执行人刘俐,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裕华,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郭良英,女,汉族,居民,1975年8月18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鹏飞,男,汉族,居民,1976年2月19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林群英,女,汉族,居民,1971年4月1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龙新执字439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林鹏飞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号小轿车一辆,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且被执行人林鹏飞在本院无其他被执行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鹏飞所有闽F×××××号小轿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二日书记员 林珊(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