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681民再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文峰与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文峰,陈金华,鹰潭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81民再2号抗诉机关:鹰潭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杨文峰,女。原审被告陈金华,男。原审原告杨文峰与原审被告陈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贵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鹰检民(行)监36060000014号民事抗诉书,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鹰民抗字第6号民事裁定,指定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杨文峰于2016年4月6日以原审被告陈金华涉及集资诈骗罪,正在羁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杨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贵民一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原审原告杨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为1270元,由原审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贵萍代理审判员  熊娇娇代理审判员  邱梅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江冶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