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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波水、胡园娥、计红专、林惠琴、李爱珠与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波水,胡园娥,计红专,林惠琴,李爱珠,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财保12号申请人陈波水,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人胡园娥,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计红专,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申请人林惠琴,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申请人李爱珠,女,199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申请人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陈孜明。申请人陈波水、胡园娥、计红专、林惠琴、李爱珠因与被申请人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资产采取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泉州申彤大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陈波水、胡园娥、计红专、林惠琴、李爱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三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