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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民终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亮晶与黄雄文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亮晶,黄雄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民终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亮晶。委托代理人钟绍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雄文。委托代理人陈俊志,湖南沤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亮晶因与被上诉人黄雄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2015)桂民二初字第00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何亮晶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何亮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亮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何亮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新德审 判 员  王梅英代理审判员  董 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小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