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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0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董彦军、刘永与单秀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军,刘永,单秀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0民初446号原告董彦军,男。原告刘永,男。被告单秀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彦军、刘永与被告单秀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彦军、刘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彦军、刘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彦军、刘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彦军、刘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魏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