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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胡凤芹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明,胡凤芹,黄晓娟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35号原告:李英明,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被告:胡凤芹,女,汉族,61岁,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18栋四单元502室。被告:黄晓娟,女,汉族,28岁,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18栋四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明诉被告胡凤芹、被告黄晓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明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