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2民初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英明与胡凤芹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明,胡凤芹,黄晓娟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2民初435号原告:李英明,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生,现住榆树市培英街东沟村2组。被告:胡凤芹,女,汉族,61岁,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18栋四单元502室。被告:黄晓娟,女,汉族,28岁,现住榆树市丁香花园18栋四单元5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英明诉被告胡凤芹、被告黄晓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英明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立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