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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殷功军与被执行人吴桂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功军,吴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35号申请执行人殷功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玉梅,女,汉族,农民,系殷功军之妻。被执行人吴桂兰,女,汉族,农民。申请人殷功军与被执行人吴桂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吴桂兰向殷功军偿还借款50000元。被执行人吴桂兰未在规定期限自觉履行。权利人殷功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450元(其中含案件受理费1050元,鉴定费2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吴桂兰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殷功军主动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桂兰有执行能力后申请恢复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3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吴桂兰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另行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璩海涛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 汪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