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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与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715号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夏占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烈,宁夏韩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刘宝玉,该社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铜峡市供销合作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90元,退回原告青铜峡市金德林果有限责任公司1190元。审 判 长  翟志强人民陪审员  滕丽琴人民陪审员  崔向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怡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