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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杨清与林华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杨清,林华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林杨清,男,1966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林华省,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杨清与被执行人林华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本院2015年1月19日作出的(2015)泰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华省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