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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韦1与吴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1,吴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21民初67号原告韦1,男,1971年5月14日生,现住委托代理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人吴2,女。本院在审理韦1诉吴2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1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1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及他人合法权益,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1负担;余款25元,退回原告韦1。审判员  张丹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香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