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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1执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钱峰与唐亚妮、束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峰,唐亚妮,束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1执591号(2016)沪0101执591号申请执行人钱峰,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唐亚妮,女,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执行人束愉,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562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唐亚妮、束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69916.3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948.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亚妮、束愉银行存款人民币273865.04元及依法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唐亚妮、束愉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柏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江溶审判员  傅启萍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江溶附:相关法律条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