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0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李国勉与陈永平、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034号原告李某某,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代理人沈剑,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谈某,女,196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0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杜向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韩春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