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郑伟与侯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郑伟,侯豹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2402号原告刘郑伟,男,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侯豹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郑伟诉被告侯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定于2016年4月12日14:30在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4月1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郑伟负担。审判员 张晓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