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8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杨昌禄、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禄,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杨昌禄,男,194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山市。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经济开发区(205国道弯),组织机构代码:76130653-0。法定代表人祝元贵,执行董事。杨昌禄与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5)衢江贺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昌禄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7700元,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其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均设定银行抵押贷款暂不宜处置,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昌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山市绿土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3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胡华栋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刘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