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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进民二初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原告万鹏、万斌诉被告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鹏,万斌,杨志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进民二初字第480号原告:万鹏,男,198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原告:万斌,男,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万鹏、万斌委托代理人:胡香凤,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委托代理人:黄培鸿、熊向飞,进贤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杨志强,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进贤县。原告万鹏、万斌诉被告杨志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鹏、万斌的委托代理人胡香凤、熊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志强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鹏、万斌诉称:2013年3月14日,被告明知自己没有开发房屋资格情况下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被告承建并出售坐落在进贤县民和镇昌盛路353号的两套房屋给原告,原告向被告交付了100000元现金,并约定2014年6月底交房。2013年10月30日经原告催促,被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在2013年11月30日动工,如未动工,可以退还购房款,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但被告一直推拖,至今退还原告购房款,原告只得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计至还清该本金之日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志强未答辩、举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下列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收条、承诺书原件各一份,证明被告以卖他开发的民和镇茂昌路353号房屋为由收取购房预付款100000元,被告承诺在2013年11月30日前未开工建设,则预付款按月息2分计算的事实。本院经审核原告所举证据,能证明本案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事实可作如下认定:经审理查明:两原告系亲兄弟,与其委托代理人胡香凤系母子关系,被告自称是做工程的。2013年3月,原告通过向爱红介绍,购买被告在进贤县民和镇茂昌路353号做的房屋,2013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100000元,被告出具收条:“今收到万鹏、万斌两套房屋预付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房屋坐落在茂昌路353号,楼房面积120平方米,房屋上下2.9米。交房日期定在2014年6月底。今收人;杨志强在场人:向爱红。”(双方未签订购房协议)被告称2013年3月份动工的,因未动工,原告和其他买房屋的人去找被告,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承诺书:“万鹏、万斌购买我开发的房子,承诺在2013年11月30日开工,如果没有开工,可以退还万鹏、万斌购房款,按月息2分计息;如果万鹏、万斌愿意不退款,按原合同执行。(万鹏、万斌可以在10天内随时退款)”。但被告一直推拖,至今拒不返还,原告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2、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预付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13年3月14日起计至还清该本金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万鹏、万斌与被告杨志强达成口头购房协议,被告收取原告购房预付款并出具收条,后经协商被告承诺退还所收原告预付款并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双方已解除购房合同,被告应将所收预付款退还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明知被告没有开发并出售房屋的资格,其诉请被告支付购房预付款的利息应自被告承诺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杨志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万鹏、万斌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2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3680元由被告杨志强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国辉审判员  夏国华审判员  胡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淑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