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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猴强盗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终31号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12月20日生于陕西省子长县马家砭镇陈家沟村民委员会***号,汉族,文盲,身份号码6106231974********。住延川县永坪镇,无业。2010年9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延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日被释放。2015年5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子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子长县看守所。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审理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作出(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伟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刑初字第001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 懿代理审判员  贾玉玉代理审判员  刘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