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6民初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军与陈建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陈建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872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被告陈建园,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诉陈建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于2016年4月12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军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依法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表现,其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判员 黄东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