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11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杜强与邵华、李维正、李新军、盛兆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强,邵华,李维正,李新军,盛兆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杜强,男,1980年8月2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邵华,男,1978年9月29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维正,男,1954年6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新军,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盛兆芳,女,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李新军之妻。本院在执行(2016)鲁0211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杜强与被执行人邵华、李维正、李新军、盛兆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5742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邵华、李维正、李新军、盛兆芳应履行申请执行人杜强案款257420元,由被执行人邵华、李维正、李新军、盛兆芳于2016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211执2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兆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