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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曾江南与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江南,华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曾江南,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华发红,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江南与被告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曾江南承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