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曾江南与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江南,华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曾江南,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华发红,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江南与被告华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曾江南承担。审 判 长 熊红卫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郑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