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袁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544号原告袁某,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刘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袁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袁某承担。审判员 于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