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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晓龙诉沈阳星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龙,沈阳星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1710号原告:赵晓龙。被告:沈阳星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龙诉沈阳星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赵晓龙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 宇二0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勤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