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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436号原告:梁某某��女,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余某某,男,住南昌县三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易河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俊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