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266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福军,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发,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