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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5民初1266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5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杨福军,福建远大联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男,1985年6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代理人陈炳发,连城县新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以给予被告改正的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林青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