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3民初3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顾获余、姚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顾获余,姚素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3民初3163号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赵奇飞,行长。被告顾获余,男,1953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姚素芬,女,1955年12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顾获余、姚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龚笑笑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