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湖南发展高新置业有限公司与唐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蕙,谈黎明,刘四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916号原告张蕙。委托代理人崔季鲁,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崔岗,长沙市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谈黎明。被告刘四平。本院受理原告张蕙诉被告谈黎明、刘四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蕙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蕙撤诉。案件受理费6040元,减半收取3020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5440元,由原告张蕙承担。审 判 员 罗庆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卢 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