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03执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罗顺萍申请执行段清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顺萍,段清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03执476号申请执行人罗顺萍,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段清林,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船山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和申请执行人罗顺萍的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段清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罗顺萍与被执行人段清林就双方债务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罗顺萍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除后,可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宗明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彭耀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徐千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