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邹城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初414号原告周某,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贾某。被告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步某甲。原告周某与被告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某,被告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步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1999年春,原告在自家老宅基前回填沟自建房屋四间,后因煤矿采煤塌方,造成了原告的房屋裂缝。2014年10月28日,经上级管理部门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勘测、评估,对原告的房屋120.9平方进行了补偿,总合计补偿款7809.49元。2016年1月份,该补偿款已到位,汇入被告村账户。原告曾到村委会前去领取补偿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或借口进行推托拒付。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之利,益故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的房屋补偿款7809.4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辩称,补偿款7809.49元已到村委会,由于原告三哥对房屋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建房屋建在了他的地方,也要求补偿款。所以,村里未给原告。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自建房屋因煤矿采煤塌方造成裂缝。2014年4月28日,被告村会计步德全会同有关部门对产权人周某即原告的房屋进行了勘测,长为14.53米,宽为8.32米,合计建筑面积为120.90平方米,裂缝宽度为6毫米,单价为64.60元,合计损失补偿款为7809.49元。这笔补偿款已补偿到位,原告的序号为140号,现该款存放于被告,被告亦予认可。上述事实,主要根据房屋勘测(记录)表,补偿序号表,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查证认定的,均已分别收存、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法律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结合本案,原告自建房屋因塌方得到的补偿款现存放于被告,被告亦予认可。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某市太平镇东纪沟二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房屋补偿款7809.4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