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35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阿木曲布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木曲布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3435刑初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木曲布,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甘洛县,住甘洛县胜利乡。1994年5月28日,因实施诈骗、盗窃行为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5月16日解除劳动教养;1999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月17日,因犯绑架罪被甘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2008年3月17日至2014年11月6日,由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减刑五次后,于2014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24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甘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经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月8日由甘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甘洛县看守所。甘洛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木曲布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松涛、代理检察员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木曲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阿木曲布在甘洛县汽车站对面田某某家批发门市,以办宴席为由,让田某某家送100件啤酒、25条软云和14件大瓶鲜橙多饮料等货物到甘洛县田坝镇羊兴村公路边,并承诺货到付款。当日下午1时许,田某某用三轮摩托车将货物送到田坝镇羊兴村公路边后,被告人阿木曲布给田某某说:“你在这里等着,我去喊人来下酒,下完就给你钱。”便抱着25条软云和1件鲜橙多饮料离开了田某某。田某某等了很长时间都未见被告人返回,方知上当受骗立即向田坝派出所报了案。被告人阿木曲布将骗得的软云烟销售后,所获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追回14条软云和1件大瓶鲜橙多。经甘洛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的25条软云和1件鲜橙多饮料价值人民币5417.00元。被告人阿木曲布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获涉嫌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的嫌疑人阿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木曲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害人田某某、芦某某的陈述,证人古某某、龙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货清单及说明,被告人阿木曲布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刑满释放证明,户籍信息,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证据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木曲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田某某家软云25条和鲜橙多饮料1件,价值人民币54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人阿木曲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人员抓抓捕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又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庭审中,被告人阿木曲布自愿认罪,量刑上综合从重和从轻处罚的轻重程度,可酌情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木曲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木乃尔补审判员 沈 晓 瑛审判员 卢 红 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