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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江法执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金先国与艾卫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先国,艾卫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江法执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金先国,男,196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中江县。被执行人:艾卫兵,男,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高中文化,住中江县。申请人金先国依据本院(2014)中江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0000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31日前将借款10000元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在其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当事人恢复执行之前,人民法院不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中江民初字第3045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不自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素 辉审判员 杨 文 太审判员 胥 维 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隆重(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