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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1103号原告:姚某某,女,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伟,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10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