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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民初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040号原告李某,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为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艳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