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民辖终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与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辖终2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法定代表人周先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号大刘寨村。经营者王朋亮。上诉人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90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称: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明确约定:本合同发生经济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中甲方即被上诉人西安市未央区鑫盛租赁站,其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邓六路108号大刘寨村,属于西安市未央区辖区,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作为协议管辖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彩玲审 判 员 程 冬代理审判员 孙叶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