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4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潘东与欧兴宇、何容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东,欧兴宇,何容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04执263号申请执行人:潘东,男,汉族,1971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欧兴宇,男,汉族,1971年7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何容菊,女,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本院在执行潘东与欧兴宇、何容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东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04执2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光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