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华浙建材租赁站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华浙建材租赁站,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930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华浙建材租赁站。总经理李某某。负责人白某某。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总经理陈某某。负责人王某某。负责人徐某某。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华浙建材租赁站与被告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华浙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白广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