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何海丰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29刑初1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丰,克山县六鑫商砼工人,住克山县书香名苑1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2011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1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克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克山检诉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克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何海丰驾驶租赁的黑BQK65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讷克公路59km+850米处附近路段时,因车速快,遇路面颠簸,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路面北侧沟内撞树,造成乘员被害人王美月(女,20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海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月、王志波、粱雪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美月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致多种脏器破裂失血死亡。经侦查,被告人何海丰于2015年11月20日被克山县公安机关在克山县第一人民医院抓获,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书证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何海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提出对被告人何海丰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何海丰对检察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0日13时15分许,被告人何海丰驾驶租赁的黑BQK65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讷克公路59km+850米处附近路段时,因车速快,遇路面颠簸,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驶入路面北侧沟内撞树,造成乘员被害人王美月(女,20岁)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海丰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月、王志波、粱雪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死者王美月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致多种脏器破裂失血死亡。另查明,被告人何海丰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何海丰家属赔偿被害人王美月家属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提交,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报案笔录、查获经过:证实案件系他人报案,及查获被告人时间、地点等情况。2.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被告人进行了血样提取。3.驾驶证复印件、汽车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已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具有驾驶资格,案发时所驾驶的机动车系岐运汽车租赁行所有。4.克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何海丰于2015年11月20日13时驾驶小型轿车在讷克公路59km+850m处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5.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何海丰应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美月、王志波、粱雪无事故责任。6.工作说明:证实(1)王志波、粱雪受伤较轻,自愿放弃做伤情鉴定,自愿放弃民事赔偿。(2)2015年11月20日因何海丰昏迷不醒,由何海丰家属担保,让其在医院接受治疗,2015年11月25日对何海丰采取强制措施。(3)在齐齐哈尔市公安警务综合平台上查询到何海丰在2011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经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工作,未找到判决书。7.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撤诉申请书:证实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000元,并已给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并撤回对被告人何海丰的附带民事起诉。8.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自然情况,被告人何海丰于2011年5月2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表现一般。(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志波、粱雪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14时许,其二人和王美月乘坐何海丰开的车,途经克山县北兴镇大同村南一座桥时,车辆失控掉进沟内,撞到树上。王美月受伤,后来将王美月用救护车送到克山县人民医院,抢救一会后,医生说王美月不行了。2.证人王秀媛的证言:证实其系王志波的母亲。2015年11月20日14时许,其儿子王志波给其打电话,说坐的车出事了,王美月被撞坏了,让其到医院。其到医院后,给王美月家属打的电话,医生、护士抢救了一会说王美月不行了。3.证人孟凡军的证言:证实其系北兴镇红星村的村医。2015年11月20日下午,其开车赶到被告人车辆肇事现场。其开车拉着受伤的三人往克山县迎120急救车。在北联镇粮库门口,受伤的三人都上急救车后,其就走了。4.证人王晓东的证言:证实其系克山县中医院司机。2015年11月20日下午,其在单位接到电话称在北兴镇发生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了。到北联镇粮库门口接到三个伤者,两男一女。急救车把伤者送到克山县人民医院抢救。5.证人陈文鹏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15时许,其接到电话说人民医院有个女孩死了,让其看看能不能干这个活。到医院后,有个男孩要打电话报警,当时手吓得不好使了,其就帮着报的警。当时报警的电话是15045209444.6.证人刘桂兰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20日14时许,其在家中听见撞击的声音,一会一个男孩来其家中说坐的车出事了,抱着个女孩伤得挺重的,女孩当时没有知觉。其出去看见肇事车辆在其家门前的沟里停着,车撞树上了。(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何海丰的供述:证实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过程。(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5]2329号鉴定书:证实在被告人何海丰静脉血中未检出乙醇。2.黑龙江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黑(大华)鉴字8815-11-55-速度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意见书:证实黑BQK653号起亚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134.66km/h.3.克山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齐克山)公(刑技)鉴(法病)字[2015]5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王美月符合人体与钝物相互作用致多种脏器破裂失血死亡。(五)现场勘查笔录1.克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及周边的情况。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客观真实、关联一致,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何海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海丰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审 判 长 王玉明代理审判员 邱旭东代理审判员 王学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春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