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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5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2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古蔺县古蔺镇车诚汽车生活馆行政处罚决定纠纷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古蔺县古蔺镇车诚汽车生活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25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府前街**号。法定代表人罗庆,局长。委托代理人母德伟,该局劳动保障监察股副股长。被申请执行人古蔺县古蔺镇车诚汽车生活馆。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商贸中心*幢**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兰,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古人社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单位已注销,无适格的被执行对象为由,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古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对古人社罚决字(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聂富军审 判 员  罗 红人民陪审员  杨昌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钰 微信公众号“”